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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民间福利保险体系的进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尤其时期的权益确保日趋健全,若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预先返岗,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能否兼得?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答案: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可一起获取。
2022年2月23日,刘某在孕期与某科贸公司法定象征人王某就产假事宜开展沟通,刘某经由微信询问,产假期间能够在家办公,也能够有事去单位半天也行,相应假期以后延,不晓得是不是可行。对此,王某答复称:“行,不耽误工作就行。”<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class="adInContent"><tr><td><!--画中画广告start--> <!--<meta name="chinanews_site_verification" content="93ae22052369ea92e6d8ce0007ffdb8e"/>--> <!--4,175,633 published at 2025-05-28 09:17:47 by 947--><!--画中画广告end--></td></tr></table>
同年3月26日,刘某顺利生育,相干部门核准支付其生育津贴26059.37元。之后的4月14日至9月19日,王某多次经由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刘某沟通、安排工作。某科贸公司在上述期间每月向刘某发放工资。后双方产生争议,某科贸公司诉至法院,称刘某在产假期间一起领取了生育津贴和工资,属于重复收益,应当将领取的生育津贴予以返还。对此,刘某辩称,其在产假期间正常给予劳动,工资系劳动所得,领取生育津贴为其合法权益,不应当返还。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以为,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法律性质不同,不可简单相互取代。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假系法定权利,放弃产假预先返岗上班是爱岗敬业的表现,应当予以敬重。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尤其条例》,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业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即便女职工已领取的生育津贴数额高于其本人生育前的工资数额,用人单位亦无权请求返还差额局部。从注重女职工劳动权利和生育权利双重保护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对预先上班的产后女职工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的相干条例,也符合民间公序良俗和平等正义,应当予以鼓励。
本案中,刘某与公司法定象征人王某就产假期间居家办公、假期延后等事项协商一致,产假期间王某亦多次与刘某沟通并安排工作,某科贸公司请求刘某返还生育津贴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拥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某科贸公司的相干诉求。
法官庭后表达,生育津贴属于国家生育保险待遇的范畴,依据我国民间保险法条例,生育保险待遇包含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按照国家条例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方案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条例的其它情形。
产假工资属于工资待遇的范畴,依据国家计算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相干条例,属于尤其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含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条例,因病、工伤、产假、方案生育假等缘由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必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产假工资按照女职工生育前的本人工资核算,根据相干条例,核算期间不足整月的,则按照本人工资除以21.75乘以产假期间的计薪天数计算。
“从法律性质看,生育津贴是国家经由生育保险制度给予生育女职工的一项生育福利,表现了民间对生育举动的拥护和确保,拥有民间确保属性;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中间的劳动联系,经由给予劳动所得到的对价,两者法律性质不同,不可简单相互替代。”法官一起指出,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正常休假的,准则上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可兼得,且只可得到二者中“就高”的数额,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依法休假时自愿在生育津贴之外另行支付产假工资的,应当予以敬重。
女职工产假期间预先返岗给予劳动的,司法裁判通常以为,此时女职工能够一起领取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法官解释称,我国民间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尤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目标在于确保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和劳动权益,在法律没有清晰禁止女职工一起领取生育津贴和工资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女职工的解释,以丰富达成法律的立法目标。确保女职工在尤其时期的双重权益,既是法律体系的必定请求,更是民间文明进步的显著象征,女职工放弃产假预先返岗上班是爱岗敬业的表现,其不只牺牲了自己休息休假的时间,也为用人单位额外创建了资产,用人单位对预先上班女职工支付相应工资,符合民间公序良俗和平等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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