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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居民何志强(化名)与妻子离婚后,取得了女儿何娇(化名)的抚养权。何志强将一套房产赠与了时年4岁的女儿,两年后,其又以监护人的身份经由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class="adInContent"><tr><td><!--画中画广告start--> <!--<meta name="chinanews_site_verification" content="93ae22052369ea92e6d8ce0007ffdb8e"/>--> <!--4,175,633 published at 2025-05-28 09:17:47 by 947--><!--画中画广告end--></td></tr></table>
2024年2月,昌平区人民法院北七家人民法庭对何娇诉何志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房产应返还何娇。何志强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3月,何志强与陈某结婚。一个月后,女儿何娇出生。一年半后,何志强与陈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何娇归何志强抚养。
2019年12月,何志强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了4岁的何娇,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2021年11月,何志强又以何娇监护人的身份,经由赠与的方式将房屋产权变更到自己的名下。
何娇的母亲陈某以为,何志强的这一举动严重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随后,其母亲当作法定代理人,以何娇的名义将何志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赠与合同无效。
庭审中,何志强称,当初之所以将房屋过户登记在女儿名下,是为了规避生意上的风险,不应当认定为赠与,自己的举动也不是真实意思表达。房屋自始至终都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将房屋又过户回自己名下的举动是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不属于对女儿财产的侵吞或处分。
何志强称,陈某的生存作风一直有着疑问。离婚后,陈某借看望女儿的名义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并表达自己离婚不离家。陈某在此期间与多名男性维持暧昧联系,并与一人有短暂的婚姻。陈某为了个人私利,扬言要经由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方式霸占案涉房屋,还多次与自己产生争执,到亲属家中吵闹,给自己和孩子的生存造成了不良效果。将案涉房屋又过户至自己名下的举动,是出于对孩子财产好处保护,不应给予法律上的否定估价。
案件审理历程中,主审法官王丽媛和同事前往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那时何志强两次办理房产过户时的原料,证明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均由其一人签字,前妻陈某对此不知情。
王丽媛告诉记者,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2019年12月何志强将房产转移登记至女儿名下,双方中间是不是有着真实的赠与意思表达,赠与合同是不是有效。二是2021年11月,房产又转移登记至何志强名下,何娇与何志强中间是不是有着真实的赠与意思表达,赠与合同是不是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一,何志强当作完全民事举动水平人,经由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将案涉房屋赠与女儿,并达成了产权转移登记。虽然此时女儿仅有4岁,但法律并未排除未成年人纯获好处的举动,且该赠与举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例,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何娇应为案涉房屋的产权人。”王丽媛说,何志强辩称其系为规避风险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何娇名下,双方不有着真实赠与意思表达的见解,因其不能给予证据举证,法院不予采信。
而对于争议焦点二,法院以为,父母当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准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去保护被监护人的好处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好处有关的决策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岁数和智力情况,敬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向。2021年签订赠与合一起,何娇仅6岁,仍属于无民事举动水平人。该赠与合同的资料显然业已超出当作无民事举动水平人能够明白的范畴,与其智力、认知水平不相顺应,即何娇并不拥有作出无偿赠与房产意思表达相应的民事举动水平。
“何志强的举动严重损害了何娇的财产权益,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准则条例并不相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例,违背公序良俗。”王丽媛说,法院最终认定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何志强因该举动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判决拥护了何娇的诉请。
据晓得,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条例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之中第七项条例为“妥善保护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清晰条例“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准则”。
王丽媛告诉记者,监护人代未成年人执行民事法律举动,涉及监护人监护职责地段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两层联系,既要思量监护人是不是有权行使此类监护举动,还要思量监护人的举动是不是属于妥善保护和保护了未成年人财产。若是监护人执行的举动本身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例或违反公序良俗,其举动会被认定为无效。若是监护人执行的举动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若监护人代为行使的民事法律举动属于纯获好处举动,应认定该举动有效,未成年人获取好处的成果理当受到法律保护。
从举动达成进度来看,监护人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达成过户登记即赠与举动业已达成,监护人普通不得对赠与开展撤销。根据民法典相干条例,赠与财产达成过户登记后已具备对外公示效力,不能定缘由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收回房屋。
本案中,何志强当作完全民事举动水平人,以监护人身份代女儿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女儿,并达成了产权转移登记。虽然此时女儿仅有4岁,但法律并未排除未成年人纯获好处的举动,且该赠与举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例,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何娇应为案涉房屋的产权人。
经由对该案的审理,王丽媛以为,还应警惕未成年人变成父母逃债的软件。本案中,何志强曾提及其将自己名下房屋以赠与方式办理过户登记至女儿名下的目标是规避生意上的风险,虽其提交的证据不足够证明其立场,但其提议的抗辩见解足够引起警惕。当有着监护人的债务未清偿而将自身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情形,必要根据未成年子女权益和债权人好处开展整合思量,不可简单以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由而认定赠与合同效力。
本案中,2021年签订赠与合一起,何娇仅年满6岁,仍属于无民事举动水平人,何志强当作其径直抚养人应当从有利于保护何娇合法权益的角度代替何娇执行民事法律举动。现何志强经由自行签字、办理赠与手续等举动将案涉房屋从何娇名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该赠与合同的资料显然业已超出当作无民事举动水平人的何娇能够明白的范畴,与其智力、认知水平不相顺应,即何娇并不拥有作出无偿赠与房产意思表达相应的民事举动水平。何志强的该举动严重损害了何娇的财产权益,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准则条例并不相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例、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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