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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站点消息,今年6月是全国“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防范非法金融举动宣传月。为集中展现检察机关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经验成效,揭示非法集资的犯罪途径和风险危害,导向民间公众增强防范意念,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class="adInContent"><tr><td><!--画中画广告start--> <!--<meta name="chinanews_site_verification" content="93ae22052369ea92e6d8ce0007ffdb8e"/>--> <!--4,175,633 published at 2025-05-28 09:17:47 by 947--><!--画中画广告end--></td></tr></table>
该批典型案例共4件,分别是:周某标、李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王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张某锋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刘某香等人集资诈骗、洗钱案。
之中,周某标、李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共同打着“养老金融”旗号,以给予养老公寓、旅居基地为噱头,主要针对老年人群体开展非法集资的养老诈骗案。检察机关对该案依法介入导向侦查,并增强工艺辅助证据审查工作,全部提取、审查电子情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王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共同经由搭建虚假炒汇平台,谎称可代为在平台“开户”开展真实外汇确保金交换的非法集资案件。检察机关经全部审查,查清业务违法性和确实经营方式,并补充起诉遗漏犯罪事实。
张某锋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共同经由搭建网络借贷情报中介平台,以合法网络借贷为幌子开展非法集资的案件。检察机关全部细致审查深挖涉案财产线索,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刘某香等人集资诈骗、洗钱案是共同谎称开展黄金交换,确实非法向民间公众吸收存款的案件。该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其它案件时发觉立案监督线索,经由依法开展调研核实和监督立案,筑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防火墙”。
最高检财政犯罪检察厅主管人表达,非法集资不只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而且破坏财政金融秩序和民间大局稳定。近年来,检察机关主动参加打击非法集资专项举动,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高质效办好每一个非法集资案件,取得主动成效。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依法发挥检察职能功能,会同相干部门,以高质效履职有效遏制非法金融举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举动走深走实。
2009年11月至2021年12月间,沈某峰(红通在逃人员)单位招募周某标、李某等人设立裔某集团,未经国家金融保护部门许可,在上海、江苏、安徽、云南等地开设养老旅游基地、酒店、度假别墅等工程,并招揽业务团队经由旅游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民间公众推销养老、旅居类等理财商品,承诺确保本金并获取固定收益,非法吸收公众资本。之中,沈某峰全部主管公司决策并确实控制公司资本;周某标、李某、霍某珊主管分管公司售卖、旅游基地和养老工程;周某桃、徐某、危某香主管带领售卖团队经由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2013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裔某集团向民间公众吸收资本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3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5.4亿余元。之中,2020年3月起,裔某集团资本链断裂,周某标等人明知公司无兑付水平,仍旧继续吸收公众存款,未兑付金额3.6亿余元。
2023年12月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某标等人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560万元。一审宣判后,周某标、周某桃等4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议上诉。2024年4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周某桃撤回上诉,裁定驳回周某标等3人上诉,维持原判。
(一)预先介入导向侦查。2021年1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对裔某集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应公安机关邀请,检察机关预先介入,发觉裔某集团局部商品为依托旅游基地的“旅居预付卡”。经研判,肯定该类预付卡或许属于拥有存款特性的理财商品,可是不是具备承诺还本付息的特性还必要客观证据予以拥护,提议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侦查取证。公安机关询问30余名投资人,调取裔某集团运营平台及旅居基地开销账册,核实相干预付卡合同资料及确实应用情况,最终查明所售卖的该类预付卡举动拥有还本付息特性,应认定为非法募集资本。
(二)审查逮捕外逃犯罪嫌疑人。2022年3月21日至23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周某标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全部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讯问,进一步查明裔某集团单位架构、人员任职情况与参加水准,厘清各参加人员的具体非法集资本额,于同年3月28日对周某标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策。2022年7月29日,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对已出逃境外的沈某峰作出批准逮捕决策。2024年9月30日,国际刑警单位对沈某峰发布红色通报。
(三)审查起诉。2022年7月29日,公安机关以周某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周某桃、李某、霍某珊、徐某、危某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中,公安机关认定周某标于2021年8月之后明知资本链断裂不能兑付仍继续非法集资,拥有非法占有目标,涉嫌集资诈骗106万余元,但未认定周某桃等5人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审查局部犯罪嫌疑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时,检察官发觉移送起诉的其它犯罪嫌疑人在2020年初已知晓公司不能兑付的情况,故周某桃等人或许构成集资诈骗罪。遂经商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利用检察机关工艺调研官制度,制发《委托鉴定书》,委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案电脑及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情报开展情报恢复和固定,恢复了裔某集团董事会决议、不可如期兑付通知书、售卖总监向业务员告知不能兑付的消息记录等大量已被删除的电子情报。联合对恢复电子情报的审查情况,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请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相干投资人及业务员的言词证据,查明公司呈现兑付困难后,是不是继续请求业务员进步客户以填补公司资本缺口等判断其是不是拥有非法占有目标事实。
整合上述补充侦查的证据,检察机关以为,周某标、周某桃等6人在2020年3月业已知晓公司已陷入经营困难、兑付资本主要依靠借新还旧来达成的情况,仍继续向投资人吸收资本及诱导投资人到期继续投资,在后续的非法集资中均拥有非法占有目标,依法认定周某标集资诈骗3.6亿余元,并对周某桃等5人提高认定集资诈骗罪。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标等6人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一)增强工艺辅助证据审查工作,注重全部提取、审查电子设备储存的各类电子情报。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及相干应用软件变成执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重要软件,储存了大量与犯罪有关的电子情报,对于证明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等拥有重要价值。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电子设备及提取固定的电子情报,检察机关要注重审查以下层面:(1)注重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电子设备中的电子情报是不是依法全部提取固定并移送;(2)依托工艺途径,对提取电子情报尤其是通讯聊天记录、电子账册、资本交换记录等重要电子情报开展全部审查;(3)在审查其它证据时发觉电子情报提取不全部或是有着人为删除等情况的,应当委托检察机关工艺部门依法提取固定或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避免因遗漏重要电子情报效果定罪量刑重要事实的认定。
(二)审查逮捕外逃犯罪嫌疑人,协同做好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对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我国时常经由国际刑警单位发布红色通报、开展跨国缉捕,发布红色通报时必要提交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决策书,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协助、依法审查作出决策。根据“引渡特定性”准则,外逃犯罪嫌疑人被引渡回国后,准则上不得对其在引渡前执行的其它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职责。为此,在对外逃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时,检察机关应坚持全部、准确审查准则,对犯罪分子涉嫌的全部犯罪事实均予列明,不遗漏所涉全部罪名,全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被告人王某,北京达某投资保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某公司”)、北京致某投资保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某公司”)等公司确实控制人。
2014年1月至2020年7月间,王某陆续成立达某公司、致某公司等多家投资保护公司,伙同顾某、王某竹、穆某竹等人,搭建虚假炒汇平台MT4,经由发放传单、举办客户说明会等途径向民间公开宣传,谎称所搭建的MT4平台能够开展真实外汇确保金交换业务。该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开户协议》、《账户委托保护协议》,约定由公司代为在平台“开户”并“入金”,后续由专人开展账户日常保护和炒汇交换,公司收取必定比例的咨询费,合同到期后,返还客户本金及20%至300%不等的收益。王某等人经由上述方式向民间公众非法募集资本19.2亿余元,集资款主要用于返本付息和个人高开销。案发时未兑付本金3.9亿余元。
2023年8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竹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穆某竹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一审宣判后,顾某提议上诉,后又撤回上诉。2023年11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顾某撤回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审查起诉。2021年1月11日、12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以王某等4人涉嫌集资诈骗罪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因犯罪嫌疑人或许判处无期徒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期间,王某等人辩解其经由代办公司在新西兰注册了一家金融拥护公司,租用了7台设在香港的拥护器,所搭建MT4交换平台能够开展真实外汇确保金交换,且其主观上不拥有非法占有目标。检察机关针对上述辩解提议补充侦查提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收集、提取了涉案公司电脑中安装、应用MT4炒汇软件的交换日志等电子情报,调取炒汇软件公司相干人员证言。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王某等人搭建的炒汇平台不能开展真实外汇交换业务,投资人资本也没有汇入真实的国际外汇交换行情,属于假借开展外汇确保金交换之名执行非法集资举动。王某、顾某主观明知所搭建的MT4平台虚假,径直支配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个人挥霍等,用于制造经营仅3000余万元,二人拥有非法占有目标,构成集资诈骗罪。王某竹、穆某竹虽然不明知涉案MT4平台虚假,亦不确实控制或支配集资款流向,但二人主动参加了王某、顾某向民间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返本付息的非法集资举动,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1年5月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王某、顾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王某竹、穆某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二)补充起诉遗漏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经由解析涉案资本去向,联合局部犯罪嫌疑人供述,发觉王某等人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开展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遂请求公安机关查清遗漏犯罪事实。晓得到该案在当地尚处于侦查时期后,及时经由北京市公安机关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通报办案情况、证据请求、追赃挽损等,并就审计标准和补证路线等事项与两地公安机关共同沟通探索。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后,经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将案件相干证据原料移送检察机关。2022年1月1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遗漏犯罪事实补充起诉,认定王某等人在黑龙江省大庆市等地向民间公众非法募集资本共计1亿余元,造成集资参加人损失3000万余元。
(一)全部查清确实经营方式,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当前外汇确保金等金融衍生品交换平台相干犯罪案件多发,但经营方式有着较大差异。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注重穿透审查平台架构和资本去向,多角度挖掘涉案电子情报情报,要点包含是不是经由后台修改账户情报、控制行情,是不是许诺保本保息非法吸收资本,投资资本是不是用于外汇交换和资本确实去向等。在此根基上,全部查清业务违法性和确实经营方式,根据实质法律联系准确区分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依法定罪处罚,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
(二)严格落实“三统两分”请求,全部查清跨地段非法集资犯罪事实,依法追诉犯罪。当前跨地段非法集资案件多发,主案办案地全部查清非法集资人全部犯罪事实,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见解》条例的“三统两分”的根基请求。主案办案地检察机关要注重经由讯问被告人、审查资本证据等方式审查在案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有遗漏犯罪事实。对于发觉犯罪嫌疑人在其它地段有非法集资犯罪事实的,应当请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移送起诉。注意增强与其它涉案地办案机关的沟通协和,及时通报证据请求、诉讼进展等,达成办案线索互联、证据原料分享。
被告人张某锋,北京聚某情报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某情报公司”)股东、北京网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网某投资中心”)股东。
张某锋、刘某、王某、计某月(另案解答)系网某投资中心股东,以网某投资中心名义先后出资设立聚某情报公司、小某菜(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某菜公司”)。2013年至2021年间,张某锋等人经由聚某情报公司、小某菜公司运营“小某菜金服”网贷平台,以站点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民间公众宣传 “金财”“聚有财”等债权类理财商品,并承诺给付6%—12.5%年化收益率的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本2.6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加人损失1.05亿余元。
之中,2018年,张某锋、刘某、王某、计某月4人分别将持有的网某投资中心股权转让给盛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得到股权转让款3000万余元、700万余元、200万余元、300万余元。但之后4人仍确实指导或参加“小某菜金服”网贷平台经营。
2024年6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某锋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锋、王某提议上诉。2024年12月1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查起诉。2023年2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张某锋、刘某、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时,张某锋等3人辩解称自己已于2018年转让聚某情报公司、小某菜公司股权,公司后续非法集资举动与其无关。对此,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请求公安机关围绕张某锋等人2018年后是不是参加非法集资举动等层面收集证据。联合补充侦查的证据,在全部审查涉案公司拥护器情报、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后,检察机关以为,2018年,张某锋等3人虽以股权转让为名,种类上退出了公司经营,但3人仍确实继续参加涉案平台非法集资举动,应当对股权转让后的全部非法集资犯罪数额承担职责。3人在共同犯罪历程中,分工有所不同,但功能颇为,故不区分主从犯。2023年7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锋、刘某、王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二)全部查清涉案财产。为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追赃挽损相干证据开展针对性筛查,全部审查电子情报中相干情报,严肃梳理集资参加人给予的相干情报线索,发觉张某锋、计某月名下7套涉案房产,及时督促公安机关予以查封。一起,督促涉案人员退赃退赔,累计退缴违法所得1290万元。
(一)实质审查涉案公司经营保护确实情况,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职责。非法集资犯罪时常呈现团伙性特性,不同涉案人员参加犯罪的时间、时期、分工不同,应当准确评判不同涉案人员的具体举动和在共同犯罪中位置、功能,依法准确认定主从犯。对于被告人提议的已转让涉案公司股权等辩解,检察机关应当要点审查涉案公司经营保护相干证据,查清股权转让后被告人是不是仍确实单位、主管、保护、参加非法集资举动。对于局部被告人以转让股权为幌子,名义上退出但实质仍参加网贷平台经营等举动,且平台延续此前非法集资方式的,应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职责。
(二)全部审查相干证据,深挖涉案财产线索,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注重把非法集资案件的追赃挽损融入证据审查工作中,增强对涉案财产线索的挖掘,坚持“应追尽追”。注重从在案证据中同步审查发觉与涉案财产有关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核查。注重对集资参加人给予涉案财产线索的核实,及时回应集资参加人诉求,最大限度挽回财政损失,不能查实的,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2015年10月至2022年11月,刘某香、李某在经营保护金某公司期间,违反国家金融保护法律条例,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经由随机拨打电话、发放宣传单、举办推荐会等方式,公开宣传黄金延期交付等工程,非法向民间公众吸收存款。该工程合同约定购买人自主购买黄金饰品后,可挑选数月后确实交付黄金饰品,或挑选退还本金并支付月息0.5%至1%的利息,以此方式诱导民间公众挑选利息更高的返本付息方式。经审计,金某公司共向1600余人非法集资4亿余元,之中90%资本用于返本付息,其它用于购买证券保险、房屋车辆等,造成集资参加人损失2亿余元。刘某香在案发后将备份的财政情报全部销毁。
2022年11月,刘某香、李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为掩饰、隐瞒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及收益,将集资款500万元转至深圳市某公司,之中100万元购买黄金原料交付他人,400万元转账多个账户开展保管。
2024年9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百三十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人提议上诉。2025年3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依法开展调研核实和监督立案。2021年5月,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高某旋涉嫌诈骗案时,发觉高某旋系金某公司业务总监,其模仿金某公司业务方式,与20余名客户签订《实物黄金买卖延期交收合同》,骗取600万余元归个人应用,据此以为金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检察机关进一步核实发觉,因集资参加人未报案,金融监管部门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也未立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导向公安机关在侦查高某旋诈骗案历程中,调取金某公司客户投资合同等书证,涉及金额215万元;二是经讯问高某旋,证实金某公司经由传媒广告、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对外宣传,以承诺定期返还本金和年化收益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是依法查询刘某香个人账户情报,清晰其大局部转款数额呈现有定律重复,拥有显然的返本付息特点。
整合调研核实情况,检察机关以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金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遂于2021年10月30日向其发函提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同年12月9日,金融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本案;12月17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后又相继对关联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冻结涉案财产3000余万元,房产3套。
(二)适时介入导向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因刘某香销毁了公司大量财政情报,导致非法集资具体参加人数和犯罪数额的肯定仅能依靠集资参加人报案给予的原料。一起,尚有着大量集资参加人未报案或报案集资参加人给予原料不完整等疑问,效果案件事实的认定。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预先介入,与公安机关会商,提议整合涉案账户情况和账户转款数额、时间等定律性重复特性等情况,认定集资参加人;一起解析公司涉案账户转款情况,对集资参加人给予原料不全,但拥有显然返本付息定律特点的转款,计入犯罪数额。经过上述工作,证实的返本付息体量从最初集资参加人报案的2亿余元提升至17亿余元,进一步印证了集资款主要用于返本付息而非制造经营举动。
(三)审查起诉。2023年7月24日,公安机关以刘某香、李某涉嫌集资诈骗、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因该案或许判处无期徒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2月7日移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经由审查集资方式认定刘某香、李某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一起联合资本流向,发觉正常的黄金饰品交换仅占集资款的4%,90%以上集资款用于返本付息而非制造经营举动,再加上刘某香毁灭相干财政情报等举动,认定刘某香、李某拥有非法占有目标,构成集资诈骗罪。一起,对于发觉的涉案财产线索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为后续追赃挽损奠定根基。2024年3月1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香、李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增强金融范畴行刑衔接,依法移送办案中发觉的其它涉嫌犯罪案件。增强金融范畴行刑衔接,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行情秩序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觉嫌疑人尚有其它涉嫌犯罪线索的,主动开展调研核实。对于金融监管部门未曾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审查后以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增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协助,及时提议移送,并督促侦查机关依法立案,共同筑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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