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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为丰富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功能,最高人民法院9日发布5件推行民营财政进步典型刑事案例。
一是依法惩治民营公司内部腐败犯罪,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二被告人当作某控股公司董事,收受贿赂5.6亿余元,造成所在公司巨额财政损失;石某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被告人当作某互联网公司工作人员,收受贿赂608万元并侵占公司财物366万元,严重侵害所在互联网公司权益;周某萍挪用资本案,被告人当作某连锁公司经理,挪用公司资本487万元归个人应用,效果公司资本防护。民营公司工作人员腐败是民营公司的“蛀虫”,清除这些“蛀虫”,有利于民营公司的康健进步。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民营公司内部腐败犯罪,昭示民营公司的财政产权和合法权益相同不可侵犯,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二是依法惩治破坏行情秩序犯罪。张某剑强迫交换案,被告人欺行霸市,强迫多家商户以不合适费用与之交换;廖某茂合同诈骗案,被告人经由财政造假执行合同诈骗,导致被害公司遭受巨额财政损失。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行情秩序犯罪,表现了人民法院为民营财政进步构建防护稳定民间条件和平等公正行情条件的坚定立场。<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class="adInContent"><tr><td><!--画中画广告start--> <!--<meta name="chinanews_site_verification" content="93ae22052369ea92e6d8ce0007ffdb8e"/>--> <!--4,175,633 published at 2025-05-28 09:17:47 by 947--><!--画中画广告end--></td></tr></table>
三是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量。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人民法院追缴犯罪所得及孳息;廖某茂合同诈骗案,人民法院主动协同有关部门追缴犯罪所得并发还被害单位。人民法院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彰显了人民法院决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举动中获利、最大限度降低被害公司损失的显然看法。
被告人燕某系某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控股公司)总经理、董事,主持公司的制造经营保护工作;被告人孙某系某控股公司董事,主管联系金融单位。2014年,某医药公司确实控制人李某林(另案解答)为与某控股公司就应收账款债权业务达成协作,提议按照融资本额的5%向燕某、孙某支付“业务提成”。燕某、孙某同意,并约定由二人均分“业务提成”。在业务开展历程中,燕某在明知应收账款发票不能核查、应收账款回款路径与合同约定不符、财产确权有着瑕疵的情况下,仍多次帮助审批经由。孙某在联系金融单位、出席董事会表决历程中,专门出面予以解释。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燕某、孙某二人共同收取“业务提成”共计5.6亿余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燕某、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好处,数额巨大,其举动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燕某拥有自首情节,依法能够从轻处罚。故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燕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对燕某、孙某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燕某、孙某提议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民营公司工作人员执行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典型案例。民营财政是推行中国式当代化的生力军,是高品质进步的重要根基。人民法院要丰富发挥职能功能,依法惩治民营公司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保护民营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燕某、孙某当作某控股公司董事,收受行贿人给予的巨额财物,在明知债权融资有着显然瑕疵的情况下,为行贿人谋取好处,给某控股公司造成巨额财政损失,拥有严重的民间危害性。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四年十个月,均并处没收财产一亿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释放了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治民营公司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强烈信号,一起也警示我们,民营公司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贿赂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相同,都是犯罪举动,都要被定罪量刑并追缴犯罪所得,最后终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被告人石某玉系某在线网络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工作人员,主管商品制作、客户必要挖掘、协作方案推行等工作。2014至2019年,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引入乙公司与某网络公司协作开展虚拟币奖赏业务,非法收受乙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608万元。2016年6月至12月,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某网络公司与乙公司协作开展的虚拟币业务中,经由某网络公司多个账号将局部虚拟币变现并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非法占有某网络公司财物共计366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石某玉当作某网络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好处,数额巨大,其举动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举动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整合思量石某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民间的危害水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石某玉有期徒刑九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石某玉有期徒刑六年,决策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责令石某玉向某网络公司退赔366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608万元。一审宣判后,石某玉提议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依法惩治互联网公司工作人员腐败犯罪的典型案例。互联网财政是我国财政进步的新动能,互联网公司是新质制造力的重要组成局部。依法惩治互联网公司工作人员腐败犯罪是推行互联网公司进步、拥护新质制造力进步的重要层面。本案中,被告人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协作方财物,为协作方谋利;一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经由将虚拟币变现的方式侵占本单位财物,侵犯了某网络公司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对石某玉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策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责令石某玉向某网络公司退赔366万元,并依法追缴犯罪所得608万元,丰富表现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互联网公司腐败犯罪,助推互联网公司“挖蛀虫”“打内鬼”,拥护高品质进步的显然看法。一起也郑重宣示不管是国有公司仍是民营公司,合法权益相同不可侵犯,相同受法律保护,侵犯民营公司合法权益的犯罪举动必将受到刑事制裁。
被告人周某萍系某买卖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连锁公司)地段团购经理。2021年6月,某连锁公司与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技术公司)签订一卡通商户协作协议,由周某萍具体主管工程开展。2021年11月,周某萍将某连锁公司账户中的487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并以挂账种类登记在与某技术公司的业务往来名下,转出钱款被周某萍用于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日常开支及出借给他人。2022年3月底,某连锁公司与某技术公司对账后发觉账款有着大量差额,遂报案。次日,周某萍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22年8月,周某萍退赔某连锁公司13.8万元。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周某萍当作某连锁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本487万余元归个人应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举动已构成挪用资本罪。周某萍拥有自首等情节,依法能够从轻处罚。整合思量周某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民间的危害水准,以挪用资本罪判处周某萍有期徒刑三年;责令周某萍向某连锁公司退赔47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民营公司工作人员挪用资本犯罪的典型案例。资本是民营公司进步的血脉,资本防护是民营公司康健进步的重要前提。民营公司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本归个人应用,侵害了民营公司的资本应用收益权,也给民营公司的经营进步带来重大隐患,应依法予以惩治。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本487万余元归个人应用,数额巨大,严重侵害了某连锁公司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萍判处刑罚并责令退赔未曾归还的钱款,丰富说明民营公司资本受法律保护,挪用民营公司资本归个人应用构成犯罪的,即将承担刑事职责、受到刑罚处罚。
被告人张某剑系某工程工程工作人员,主管门岗保卫、工地进料、施工防护等工作。2015年至2018年,在入驻该工程的商户装修期间,张某剑以不向其购买水泥、沙土等装修原料就不可进场装修为由相威胁,强迫某装饰公司等多家商户从其处购买高于行情费用的水泥、沙石等装修原料,强迫交换数额共计92万余元。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张某剑以威胁途径强卖商品,情节尤其严重,其举动已构成强迫交换罪。张某剑的家属代为退缴犯罪所得,主动预缴罚金,能够酌情从轻处罚。张某剑自愿认罪认罚,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提议,以强迫交换罪判处张某剑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强迫交换犯罪的典型案例。主体平等、交换自由、平等角逐是行情秩序的本质特性,也是民营公司进步的重要前提。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剑以威胁途径强迫多家商户购买高于行情费用的装修原料,不但侵害了商户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行情秩序。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张某剑欺行霸市、强迫交换的犯罪举动并判处刑罚,发挥了警示功能,起到了震慑成效,有力保护了行情秩序,为民营公司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构建了平等公正的行情条件。
被告人廖某茂系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技术公司)法定象征人。2015年起,廖某茂为提高某技术公司市值进而为高价转让作预备,安排公司财政、仓储等人员经由私刻交换相对方印章、伪造采购、售卖单据及流水等方式虚增公司经营业绩。2016年12月,被害单位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电公司)决策经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某技术公司全部股份。为隐瞒真实业绩情况,在某机电公司委托中介单位开展调研时,廖某茂又采用截留询证函、伪造回复函证等方式,骗取某机电公司信任,致使某机电公司以34亿元收购某技术公司全部股份,廖某茂以其持有股份得到19亿余元。经评估,某技术公司确实股权价值仅为9.8亿元,廖某茂经由财政造假途径取得的评估价值与真实价值的差额达24.2亿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廖某茂以非法占有为目标,在签订、履行合同历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尤其巨大,其举动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整合思量廖某茂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民间的危害水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廖某茂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廖某茂犯罪所得19亿余元并发还被害单位。一审宣判后,廖某茂提议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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