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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钱,父母能随意处置吗?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共同典型案例中,父亲将未成年子女的83.8万元当作首付款购买房屋,但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子女名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父亲向子女返还财产。
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共同生存。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存费70万元,一起约定该70万元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当作丁小某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解答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后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存费70万元。同年7月9日,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83.8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
同年7月12日,丁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并将案涉不动产登记至丁某、汪某名下,载明共同共有。丁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丁某、汪某返还人民币83.8万元及利息。<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class="adInContent"><tr><td><!--画中画广告start--> <!--<meta name="chinanews_site_verification" content="bdd9d0321f8feea4ccc53b1c5b9a6665"/>--> <!--4,175,633 published at 2025-03-05 10:22:33 by 947--><!--画中画广告end--></td></tr></table>
审理法院以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首付款83.8万元出处于赵某给付丁小某的生存费和丁小某受赠的财产。该83.8万元应认定为丁小某的财产。丁某当作径直抚养丁小某的监护人,在购置房产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丁小某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额,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案涉房产现登记在丁某和汪某名下,双方得到相应好处,应当承担返还款项职责。
最高法表达,跟着财政民间的进步,未成年人拥有的财产种类更加丰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资料之一。本案对于厘清监护人的职责,清晰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归属及权益被损害的判断标准拥有指导价值。
最高法5月15日共发布了6件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标准、估价、教育、引领特性,提升全民间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关心和看重。
涉及人身和举动,抚养、探望等案件的执行时常是践行难点。在另共同案件中,徐某与胡某因感情疑问分居,1岁女儿随胡某生存。分居期间,徐某借探望之机擅自将女儿从胡某家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胡某探望,胡某多次找徐某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判决二人分居期间女儿由胡某抚养。可是,徐某并未履行判决送交孩子。胡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徐某经法院通知仍不履行,并将女儿藏匿至亲戚家,且频繁更换居住地,抗拒执行。人民法院革新执行途径,刚柔并济,经由预拘留、预罚款等执行预惩戒办法,并主动做好释法明理、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最终敦促徐某将孩子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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