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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称,“区监委对重庆黔江云之源足疗养生馆主管人王某开展了立案调研。经查,王某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伙同国家公职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好处,不是法收受巨额财物。王某的举动已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条例,收缴其违法犯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疑问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起移送。”
此消息引起网友讨论,“王某是国家公职人员吗?第一次听说:一个非国家公务人员的普通店老板,犯了受贿罪。”在不少人印象中,时常受贿罪是和“权势”联系在共同,惟有国家工作人员才有“身份”变成受贿犯罪的主体。如此,无职无权的足疗养生馆主管人,为什么被监察机关立案调研?还构成受贿罪?<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class="adInContent"><tr><td><!--画中画广告start--> <!--<meta name="chinanews_site_verification" content="af176a7cfe41f770f63cc1c5c72b5540"/>--> <!--4,175,633 published at 2025-05-22 11:13:06 by 435--><!--画中画广告end--></td></tr></table>
“中心缘由在于,其举动或许涉及职务犯罪范畴的共同违法或特定受贿种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执行条例》第四十六条条例,监察机关调研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能够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是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起管辖。非公职人员涉嫌利用效果力受贿罪的,按照其所利用的公职人员的保护权限肯定管辖。
“也就是说,监察机关主管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开展调研,其目标不只包含公职人员本身,还涵盖与公职人员共同执行职务犯罪的非公职人员。”徐伟解析,王某在本案中承担了何种身份、对贿赂犯罪达成起到了怎样的功能,此次监委通报并未披露。但从通报资料来看,“相互勾结”“伙同”等重要词丰富说明王某与其它公职人员有着主观上的合意与客观上的协助,造成好处共同体,共同执行了利用公权势谋取私利的举动。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条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好处的,是受贿罪。”一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条例,“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职责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此外,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见解》的通知,之中第七条中清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好处,授意请托人以本见解所列种类,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联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联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执行前款举动的,对特定联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联系人以外的其它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好处,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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